张嘉林 等
电视剧《一路等候》是由华企公司与中录总社合作拍摄的,并共享作品版权,依双方合约,该剧的播映权由华企多媒体全权处理许可事宜。1996年4月,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通过与华企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此剧国内地域无线电视(非上星)的独家播映权,期限为两年。但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随后又将该剧版权转让,从而出现该剧在山东卫星电视播出的情况。华企公司与中录总社为此将山东电视台推上了被告席。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曾向法庭提供一份证明,证明《一路等候》是由杭州福案特广告创意中心与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合作发行的,并证明被告曾与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授权播出的合同。但法庭认为,证明系由声明人自行出具,缺少与著作权人的必然联系,除此,被告在没有任何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未经审核义务便在其覆盖及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路等候》全剧,具有明显过错,致使尚未进行卫星电视播放许可的著作权人对该剧的卫星电视播放收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 1997年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致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播放《一路等候》;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万元。